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通过电子卖场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使用平台的线上合同。
第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由采购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法律顾问及相关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能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项目单位是采购合同标的物使用或管理单位,是学校履行合同条款的主体,负责合同文本的洽谈、起草、签署、履行、验收、报送、存档等工作,对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负责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的履行尽到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合同的备案、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相关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能部门权责如下: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3万元及以上采购合同的审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解释按《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审核盖章的综合事务协调;
财务处负责采用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合同付款条款的审核;
审计处、纪委办公室有权对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学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已印发政府采购合同模板的,需参照模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印发模板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需由法律顾问审查后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拟定。合同签订前,项目单位要对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严格把关,合同内容关键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品牌、型号、数量、规格、参数、单价、总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服务内容及要求,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方式、交货或施工时间和地点、供货期或施工期、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保修期、验收要求、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具体赔偿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通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中标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承诺书等有效采购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相应采购程序结束后尽快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需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法律顾问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后签订。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需填报《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签订审批表》(见附),根据项目类型实际情况履行审签流程,签署纸质合同时必须附带此表和法人授权签订合同委托书,项目单位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在纸质合同上签字,科研课题采购项目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纸质合同上签字。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审签流程:
(一)合同金额在1万(含)至3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拟定合同内容,经律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后,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二)合同金额在3万(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拟定合同内容,经律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三)合同金额在20万(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拟定合同内容,经律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后,填报《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签订审批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四)合同金额在50万(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拟定合同内容,经律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后,填报《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签订审批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五)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拟定合同内容,经律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书》后,填报《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签订审批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核查《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签订审批表》和《审查意见书》,如已完成相应审签流程,则在法人授权签订合同委托书上加盖学校法人章、公章,在合同上加盖学校公章及骑缝章。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文本履行合同,项目单位应实施有效监控,负责跟踪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签约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任务,降低风险、避免学校损失。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约、欺诈行为,或发现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等情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后,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法律顾问审查,按照合同审签流程进行审签后,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协议、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终止合同的协议内容应包含变更原因、变更条款、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法律责任约定及其它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签约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本条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如后续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验收等按照《包头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合同归档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通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当日内,必须及时把合同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合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3万(含)至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和相关材料由项目单位自行保留外,还应及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和相关材料由项目单位自行保留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完整归档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项目审批资料、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保管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采购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学校内部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