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和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评审行为,提升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校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论证或评审工作,纳入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抽取、履职、监管、解聘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抽取、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论证或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采用学院或部门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注: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或者影响力,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三)为学校在岗职工。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经资产管理与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及业务培训;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如因第九条所列情形被解聘,评审专家所在学院或者部门应及时补充推荐新的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采购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
(二)独立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监督部门的监督,准时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不委托他人代替;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项目评审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接受投标人(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六)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更新;
(七)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不得担任组长,不得收取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履职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参与抽取专家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接受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邀请后,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该招标采购工作的潜在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工作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顾问、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性的关系。
评审专家知悉本人与参加招标采购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招标采购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补抽或补选专家;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写明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前,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集中保管,不得带入评审现场;不得通过评审现场计算机网络与外界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或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的,学校将予以解聘,并根据项目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对已解聘专家,学校不再接受其重新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