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公平、 公正、公开地开展采购工作,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 45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 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校实际,对《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包师 院办发〔2021〕25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其 他资金,以及与其配套的资金,用于采购货物、服务、工程 (包括:新建工程、改造、维修、装修等),均适用于本办 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 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有助于学 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围绕学校重点工作,优先采购教学、科 研和学科建设所需货物、服务及工程。
第四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国有 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国有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建规划处、后勤及运营管理处、审 计处和学校法律顾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 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招 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于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研究解决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相关制度;
(五)审定相关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及方式;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执行单 位,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采购 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是采购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政府采 购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按照学校审定通过的采购计划,依据相关法规组 织实施采购工作;
(三)负责学校评审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以及合同变更的审核;
(五)负责对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六)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 务。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 责根据采购预算编报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与采购过程、履
行合同、配合验收、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本单位采购计 划的编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后报财务处编制预算,提请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 究审定,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年度采购计划一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 公会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追加、调整。特殊原因需追加 采购计划及项目或调整采购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交追加项 目书面申请或项目变更详细说明,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项目变更超出采购计 划金额 10%以上的,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单位根据学校批准 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项目进度计划,当年的采购计划 一般应在当年完成。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 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限额标准
(一)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凡纳入自治区财政厅 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都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 中心统一办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 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80 万元,如自治区相关政策 调整,以调整后的限额标准为准); 预算金额在 8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 自治区、包头市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自治区政府采购 云平台进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 80 万 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特点,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提出建议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委托代理 机构及采购方式;
(四)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建议意见,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性质特点确定是否委 托代理机构及采购方式,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五)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3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后,按照相应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3 万元(不含)以 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采购程序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保留采购过程及合同等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项目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 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 购方式,应在办理政府采购前,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政策依据,说明原因和理由,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审 批依据,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1.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 规定执行(目前执行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 元,如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限额标准为准)。
2.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 执行(目前执行公开招标限额为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如自治区相关政策 调整,以调整后的限额标准为准)。
3.项目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项目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 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 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采购、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
(一)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就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 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项目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 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可采用竞争性 谈判的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 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的;
3.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
指项目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 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 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指货物或服务使用 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 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功能决定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 服务,而非项目单位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 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 性。如果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 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因为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 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或者实施, 其他供应商无法提供或者实施。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严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具有可预见性,由于项目单位缺乏 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 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 格,项目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 幅度小、采购金额小时间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简单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项目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 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 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 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项目单位从磋商小组 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 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采用竞争性 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 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编报采购需求 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负责根据学校 审定的采购预算编报采购需求,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依据预 算绩效目标和资产配置标准,并结合工作实际及采购功能或 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 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 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项目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 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和经 费预算范围内,提出采购需求,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办理相应的校内项目采购审 批手续。校内审批材料包括:《包头师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 审批表》、经相关会议研究审定通过该项目的会议纪要或经 校领导批示同意采购的请示、采购任务书、以及必要的项目 论证材料等。
第十八条
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项目单 位需填写采购意向公开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内蒙古自 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采购意向公开,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 额和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持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按要求办理 采购预算录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办理校内采购审批手续后,由国有
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按照相应采购组织方式组织 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围绕采购任务书内 容(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任务书要在 对市场及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上形成,采 购任务书内容绝不能有指向性。对于货物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活动,“核心产品”的确定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社会代理机 构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在内蒙古自治政府 采购云平台或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告 时间不少于 20 日;
(二)接受投标人投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代表及 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 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组织开标(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
(五)评标及中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 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 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 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根据不同采购组织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 云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竞争性谈 判采购公告,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 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 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 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 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 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 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相应媒体平台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 和有关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根据不同采购组织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 云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 个工作日),其中磋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 止时间不少于 10 日;
(三)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 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 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 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 案条款等;
(四)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
(五)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 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在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最终报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综合评分法(是 指响应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评审因素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七)在相应媒体平台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单一来源的论证。组织 3 人及以上单数专业人员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存 在利害关系,论证专业人员不能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 的工作人员;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需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理由的论证。无需获得同级财政单 位批准,也无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将采购项目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等 信息在内蒙古自治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存 在异议的,应当补充论证;
(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单位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 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 定合理价格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确定成交结果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根据不同采购组织方式确定发布公告询价或邀请 询价,如公告询价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内蒙 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时 间为 3 个工作日;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 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 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进行询价。被询价的供 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 应商;
(五)在相应媒体平台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 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 需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 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如属学校采购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 项目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难以按本办法关于采购的方式、 程序等要求进行组织,可在事实合理、依据充分的基础上简 化流程,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等材料,履行学校 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集采目录以内和集采 目录以外),需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 构采购的,由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九条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应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由国有 资产管理处和项目单位对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价评 标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 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 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 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第八章 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代表和社会评审专家 组成。其中,社会评审专家由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 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学校评审人 员则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监督人由国有资产 管理处指定。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 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给出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并对所 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 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校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实行回避 制度,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亲属或其它利益关系时,被抽选 到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章 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 规, 为保证项目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 校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 无风险,采购合同需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国有资产 管理处复审、律师审核后签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法 定代表人可授权校领导、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理签署采购 合同,合同加盖学校公章及骑缝章。
采购合同签署权限:
(一)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授权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至 100 万元的,由法 定代表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 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采购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项 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后,必须及时把合同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 产管理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合同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 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在推荐的候 选人中按照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进行采购。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项目形成的文件妥 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 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采购文件包括采 购活动记录、评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购预算、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 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相关 文件及资料等。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包头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 收管理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21〕25 号)执行。
第十一章 合同支付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支付 内容提出支付申请。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提交办理支付申请材料包括:提 交《支付申请表》,同时须附项目合同中的封皮及支付条款 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 办理付款通知单的打印。
第十二章 纪律及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采购事项的工作 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流 程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和形式进行采购。项目单位严禁先采购 后报批。
第四十九条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 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 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 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采购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评标 时确定的条款或已签订采购合同条款,项目验收时要认真与 采购合同和标书核对,不得接收与采购合同条款不符(指标、 参数正偏离的除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五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项目,国有 资产管理处不得组织验收,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采购项目的提出、审核、审批、 组织实施采购、履行合同要有计划地预先安排,留足实施采 购程序所需时间,避免影响项目的执行进度及使用效益。
第十三章 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 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 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中涉及到的质疑、申诉、投诉、纠纷 等相关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会 同有关单位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报请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
第五十五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 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 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纪委、审 计处等单位的监督,并接受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等监督管 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 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 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 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认真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
第六十条
凡学校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 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并将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相 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包头 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应遵循并及时修订。涉密项目和进口设备项目的采购不在本 办法中。
第六十三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师范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21〕25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