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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03月22日  来源:   作者: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及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指定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是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在指定媒体集中、统一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免费在线检索服务和查阅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发布主体

    (一)公告和公示信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以及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信息等。发布主体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二)监管和检查信息。政府采购监管和监督检查信息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发布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由自治区汇总后统一发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上报自治区进行信息更新。

    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应发布主体依法公开。

    三、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各发布主体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格式编制,公开期限及公开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

    (二)确保不同媒体发布内容时间一致。发布主体如需在其他非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如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确保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可靠。发布主体要在指定媒体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已发布内容;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如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用户名结合复杂口令登录等方式,确保信息发布主体身份安全、可靠。

    (四)严格按照监管范围发布采购信息。各发布主体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要明确界定采购主体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要明确界定采购标的范围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发布超出监管权限及监管范围的采购信息。

    (五)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各发布主体要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要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不得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职责转嫁他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指定媒体信息发布的登录账户和口令,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指导。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各盟市及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监督预警子系统,通过设置监督预警规则,对未按规范发布、违规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进行预警亮灯,对预警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停止使用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由于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中各类采购公告模板格式已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格式规范要求,将于2021年4月30日停止使用。各发布主体应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提前公开采购信息,杜绝年底突击采购。各发布主体应结合当地财政预算资金年终结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的相关要求,提前公开采购信息,坚决杜绝年底突击采购。原则上各发布主体不得发布开标(开启)时间晚于财政预算收回时间的采购公告信息(特殊情况除外),避免因采购资金收回出现无预算采购或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等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5日

    上一条:转发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财购【202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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