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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师范学院房产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4月12日  来源:   作者: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房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193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包头师范学院房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依法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以下七类:

    一、行政办公用房。主要指各单位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辅助用房指满足专项业务需求的资料室、档案室、值班室、库房、会议室等。

    二、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主要指教学、科研所需的各种实验室、机房、实习实训用房以及准备室、仪器室、 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更衣室等。

    三、公共教学和公共服务用房。主要指公用教室、图书 馆、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学生和教职工活动用房。

    四、后勤服务保障用房。主要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 益性服务的用房和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用 房,如教工餐厅、学生食堂、公共浴室、开水房、变(配)电房、污水源热泵机房、锅炉房等用房及其配套设施。

    五、学生宿舍。主要指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居住用房。

    六、公寓用房。主要指留学生、专家等公寓居住用房。

    七、其他类型的公用房。

    第四条 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按照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标准配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房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履行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房产管理制度和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

    二、管理全校房产,执行学校房产管理制度和有关房产管理的决定;

    三、受理各单位房产使用申请,组织评估和需求论证,实施房产配置和调整方案;

    四、对房产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估,监督公用房使用;

    五、管理房产实物账;

    六、组织实施房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信息化动态的房产使用数据库;

    七、负责新建和改扩建房产的入固定国有资产手续等。

    第七条 各单位(房产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房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人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房产的日常管理,确保房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配予本单位的各类房产,

    建立健全本单位房产使用情况明细资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本单位房产需求变化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结构及用途;

    四、配合、协助学校做好房产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及内容

    第八条 房产的管理使用应以对学校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九条 各单位用房先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房产,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房产擅自出租、出借和用于办班及其他经营活动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学校房产存放私人物品、从事非法活动及存放危险品。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同意设立商业设施(如 ATM 机、通信设施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爱护使用房产,不得损坏,不得随意改变房产原有结构和功能及房间编号,如确需改变的,需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堆放废旧国有资产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 门厅、消防通道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教职工离岗及退休后,其所使用房产应及时退交其工作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单位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房产装修、维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具体管理归口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及 建筑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使用的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各类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逾期未交回房产的单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赔偿损失或罚款;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包头师范学院房产管理暂行规定》(包师院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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